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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安全事故发生后,要不要向监管部门报告?

2018-03-06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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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

      “安全重于泰山”,这已是所有企业所达成的共识,但面对突如其来的安全事故,总有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报或瞒报,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。本期的【以案释法】将以真实的案例向您介绍【不报安全事故罪】相关的法律知识,希望您能从他们的故事中有所启发。


【案情回顾】

       2017年2月20日11时许,贵州神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神华公司”)下属的大方县猫场煤矿(以下简称“猫场煤矿”)在采掘作业活动过程中,顶板脱落,将煤矿工人高某某、石某某砸死,罗某砸伤。

       事故发生后,杨世文(神华公司生产副总经理、猫场煤矿负责人)打电话向杨国荣(神华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)汇报此起安全事故,神华公司安排潘峻二人(潘峻系神华公司大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、大方县猫场煤矿负责人)到猫场煤矿处理此起事故。然而,当潘峻二人到达猫场煤矿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后,未向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上报该起事故便擅自离开。

        同时,黄庆(猫场煤矿矿长)组织人员并参与转移死者尸体,在转移死者尸体过程中,杨世文参与将尸体藏匿于猫场煤矿附近的松树林中,之后黄庆又组织人员销毁伪造猫场煤矿灯发放记录等资料。

       当日下午,黄庆与杨世文等人商量,决定不将该起事故上报相关监管职能部门,并安排人员与死者家属、伤者协商私了此起事故。同时,杨世文报告杨国荣,要求神华公司拿钱与死者家属私和,杨国荣以公司没钱为由让杨世文找杨勇(另案)借钱与死者家属私和,黄庆、杨世文联系杨勇,杨勇答应借款400万元给神华公司用于该起事故中死者、伤者赔偿事宜。

        2017年2月21日早上,杨世文、杨勇到神华公司,杨国荣以神华公司名义向杨勇借款400万元,杨勇将130万元存入龙某银行账户、将268万元存入死者高某某亲属金某银行账户,并要求死者家属保密。

       此次安全事故发生后,猫场煤矿没有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救。



【判决结果】

       黄庆犯不报安全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;杨世文犯不报安全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;杨国荣犯不报安全事故罪,免予刑事处罚;潘峻犯不报安全事故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
【检察官释法】

        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刘成雄介绍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9条之一规定,不报安全事故罪,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,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,贻误事故抢救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      不报安全事故罪,侵犯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具体是安全事故报告制度。

      什么人负有报告职责?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》第四条规定“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,是指负有组织、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、管理人员、实际控制人、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”。

       本案中,杨国荣系神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同时又是神华公司和猫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负责人;潘峻系神华公司大方分公司、大方县猫场煤矿负责人;杨世文系神华公司生产副总经理、猫场煤矿负责人;黄庆系猫场煤矿矿长,他们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对猫场煤矿事故负有报告职责。

       在这起安全事故中,杨国荣等四人明知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,不上报是违法行为,但为了逃避责任,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家属并要求家属对事故保密。

       在这起事故中,杨国荣等四人未将事故上报有关监管部门,致使专业救援队伍未能抵达现场开展事故救援。

       综上,杨国荣、杨世文、潘峻、黄庆等四人作为猫场煤矿事故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,在得猫场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后均未报告相关监管部门,导致专业事故救援队未能及时到场开展救援,杨国荣的行为已犯不报安全事故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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